绵府办发[2007]51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工业强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结合我市技术改造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工业技改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推动县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支持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支持列入省、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用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己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已签订贷款合同且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鼓励发展类;

(五)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六)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标准如下:

(一)项目贴息补助应根据全市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结合当年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二)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按项目投资总额确定: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贴息补助3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贴息补助增加5万元,每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以上标准为一般安排标准,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发局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

(四)市经委及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建议,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明确项目建成需要达到的目标(产值、利润、税收指标)以及相应责任义务,然后下达技术改造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发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并督促企业履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

各县市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在核实企业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后及时拨付技术改造资金,并监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市经委和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惠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十七条  凡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的完成情况,向同级经发、财政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县市区经发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对竣工投产1年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没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改造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对未达到协议约定税收指标70%的企业追究责任,收回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经发局、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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