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指〔2008〕47号
科技城、各县市区、各园区、科学城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川指〔2008〕6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各地要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监管制度,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各县市区指挥部和承担救灾款物接收、调拨、发放、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具体操作中,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加强监管、规范操作,做到合理安排、科学调度,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实行全程跟踪,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救灾款物全部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并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和因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5月23日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指〔2008〕61号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省直各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中央和地方财政紧急拨付大量专项资金,社会各界积极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财物保障。为加强救灾款物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及时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给人民群众交一本放心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要求。要认真抓好《中央纪委监督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和《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纪发〔2008〕13号)的贯彻落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救灾款物监管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市(州)、县、乡、村要建立健全四级联动的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接收发放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粮食、药品等群众急需物资进村、入户、到人;物资管理要做到来去有帐、及时分配、全程跟踪,确保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省级各部门要将抗震救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包括各级各部门从财政调拨、主管部门分配、社会各界捐助取得的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省级各部门和单位接收的针对特定捐赠对象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按照捐赠人意愿,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赠对象,并将转拨、安排去向及数额抄送省财政厅汇总备案。无特定捐赠对象的一律缴入省财政厅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各级财政要保证抗震救灾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规范款物接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募捐活动,按照既方便捐赠、又便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捐赠物资接收点,督促其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以及接收捐赠情况,确保救灾款物全部捐赠到民政部门、慈善会、红十字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等诈骗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资金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
四、强化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调拨、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管理,重点查处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受灾地区的各级审计机关要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五、严格物资采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采购,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捐赠等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由于采购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参照执行。凡有条件的要公开招标,由于时间紧迫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要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坚决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靠前工作,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侵害灾区人民利益现象。各部门纪检组(纪工委)要充分履职,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和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得到坚决落实。要加大重大案件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滞留滞拨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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