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08]16号
科技城管委会,北川重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有序开展,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08]13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灾后重建相关价格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国家、省、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灾后重建所需建材价格不突破规定的差率和最高限价
(一)钢材、木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钢材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4%、木材不超过5%(一道环节),价格不得高于2008年5月12日前的价格水平;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水泥价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玻璃价格的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10%(一道环节,不含直接运杂费)。
(四)砖、瓦、沙石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最高限价管理。我市境内的生产企业拟对砖、瓦、沙石进行提价且价格高于2008年5月12日前水平的,必须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价,对实行限价管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最高限价。
二、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
临时价格干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灾后重建相关价格政策的落实。
(一)经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钢材、水泥、玻璃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物价部门加强价格监管,特别是购销综合差率的监管,不能突破规定的综合差率。
(二)林业部门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外购木材进销差率控制工作。
(三)中小企业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的最高限价,向受灾农户提供房屋重建用砖;如突破最高限价,要立即责成生产企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提价申报。
(四)水务部门要协助物价部门搞好灾后重建所需沙石的价格监督,督促沙石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最高限价,禁止随意涨价和漫天要价等不法行为。
(五)物价部门要做好对申报提价商品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制度
(一)物价部门必须每日对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的价格进行重点监测,其中农房重建所需建材的价格要监测到镇(乡)村。
(二)各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农房重建所需建材价格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上报价格走势分析及预测。
(三)要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台帐制度,实行定点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四、整合检查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检查力量,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建材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从重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召开各建材生产、经营企业价格提醒会、告诫会,要求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秩序。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