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8]22号
科技城管委会,北川重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影响,全市房屋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四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的通知》(建办电[2008]42号)和《关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8]56号)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点。通过与援建方共同努力、鼎立配合,活动板房建设正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但部分配套设施建设仍相对滞后。为规范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划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本着“先接通、再议费”的原则,受灾群众活动板房安置点内的配套设施由援建单位负责,小区外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由当地负责。为使受灾群众生活在安置点中能够感受到家的温馨和便利,及时快捷地建设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尤为重要。各县市区、园区要协调水、电、气、通信、广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单位积极作好配套工作并保证运行畅通。
二、受灾群众活动板房安置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专业部门负责向受灾群众安置点提供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等配套设施。各专业部门要与受灾群众活动板房安置点建设同步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和排水设施由当地建设部门负责。
(二)免收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开挖、绿化赔偿等费用。
(三)电力高压变配电设备(包括10KV线路、变压器、低压总出线配电箱、电表)由电力部门负责承建,产权归电力部门所有,并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投资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当地根据决算给予适当补贴。变压器低压总出线配电箱开关以后的部分由安置房承建单位负责安装,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所在地板房管理单位负责。
(四)每台变压器装设低压计量总表,对学校、医疗点、商品零售点等应分别装设分表。电费由安置点管理部门统一向供电企业缴纳。
(五)为了保证用电安全,由各援建单位负责为每户设置与用电负荷标准相适应的安全保险装置(可使用空气开关)。
(六)供水主干线至水表(包括水表)的供水工程由该区域的供水公司承建。产权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投资费用由该区域的供水公司承担,当地根据决算给予适当补贴。
(七)通信线路及设备工程由通信投资公司承建,并承担全部投资费用,产权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市场原则运营。
(八)县市区、园区板房安置点受灾群众的电视收看可采取无线覆盖、建立电视集中收看点的办法解决,活动板房也可采取有线电视覆盖方式解决。广电网络主干线及用户分配网(至用户集中分配箱)的线路及设备工程由广电部门承建,产权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九)安置点受灾群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及灶具由受灾群众自行购买,各地对特困户给予适当补助,当地物价部门应做好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价格稳定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
(十)排水采用分流制。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雨水排入城市雨水系统。排水设施工程由当地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排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承担。
三、受灾群众活动板房安置点内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管理
(一)安置点建成交付使用后,各地应指派部门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组建受灾群众自治小组,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我监督、自我协商,以保证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不受干扰。
(二)各地应积极主动地为各安置点受灾群众印发安全知识手册,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对个别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间距有特殊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保护防范措施告知受灾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