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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为救灾安置需要,政府能否收回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答:政府为了安置地震受灾群众而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征收。按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政府为了安置受灾群众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问: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应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接受而未接受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风险责任如何分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应接受房屋而未接收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如房屋在地震中受损,应由购房人自己承担损失。当然,如因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等情况而购房人拒绝接收的,属于正当理由,房屋受损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承担。(市法建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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