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住房公积金发[2008]36号

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给我市部分县(市)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灾区人民度过难关和重建家园,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5•12”地震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紧急通知》(川建发(2008)27号)和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绵阳城区居民灾后住房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绵指(2008)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灾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提取范围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1、震灾后职工房屋坍塌或毁损必须拆除、重建的;
   2、震灾后职工房屋受损需维修、加固的;
   3、震灾后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额度
   1、房屋需维修、加固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维修、加固时房主所摊费用部分。
   2、房屋需重建的缴存职工,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余额。
   3、因震灾死亡的,可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因震灾造成职工本人或家人受重伤或致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困难程度适当提取。
  (三)提取的证明材料
   1、因震灾房屋鉴定为危房并需拆除的,提供相关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或鉴定意见及房屋所有权证。
   2、因震灾房屋鉴定为需维修、加固后使用的,提供相关技术鉴定部门加固维修的鉴定书及所摊费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3、因震灾造成职工死亡或失踪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证明(死亡证明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或失踪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等)。
   4、因震灾造成职工本人或家人受重伤或致残的,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证明或伤残鉴定。
  (四)提取程序
灾区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处、分中心依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还贷
为了减轻重灾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用本人或配偶上年末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性提前归还贷款。本人需提供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和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协议。
    三、其它
    1、非重灾区或受灾较轻、且住房可使用的职工提取,仍按《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北川县因这次震灾损失巨大,导致其基础资料丢失,待市中心与北川管理处清理核实完毕后再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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