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发〔2006〕15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收费 标准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