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交流交往

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强绵阳科技城建设,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来资金、项目到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适用范围

第一条 市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市外的资金和项目引入我市的,均予以奖励。

以招商引资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资金包括:国内外无偿援助、赠款;无息、低息或其它形式的借款。

第三条 引进项目包括:外商(含港、澳、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兴办的符合绵阳科技城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国内市外其它投资者到我市进行合作合资或投资办企业的。

 

招商引资内容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外经局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根据其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国外政府贷款的。还款期为10年以上,年利率为2%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2‰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还款期每增加5年或年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2%

2、引进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3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使用年限每增加3年或年利率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1%

第六条 引进国内市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我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经贸委确认,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条 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到我市使用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财政、金融部门向上级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拨款的,在扣除上年基数后,奖金按增加额的3‰比例计发,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 引进国内市外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即引进资金以借贷方式注入我市的,参照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期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资金年利率与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发奖金,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2、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基准利率,使用期为一年的,在到位资金1‰的计奖比例基础上,其利率相对于基准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1%

第九条 引进援助或捐赠用于我市社会公益事业或非经营性公益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此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奖励实施

第十条 为确保招商引资奖励的兑现,成立引资项目奖励审查认定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招商局统筹协调,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单位分头实施的办法,引资项目的奖励须经过审查认定小组审定和认定。

第十一条 每个引资项目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引荐人除应填报奖金申请表外,并提供相应文件:

1、兴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

2、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有必要的尚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

3、国内外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4、其它能证明资金或项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在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严禁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弄虚作假和工作失职,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奖金来源及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内外无偿资金、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需由财政支付的奖金,年初按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追加。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市本级执行,即外来投资企业或利用资金单位隶属于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的,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绵阳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申报程序。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绵阳科技城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好奖励兑现工作,使《办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具可操作性,特制订绵阳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引荐外资奖励操作程序

1、引进外资引荐人提出奖励书面申请,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市招商局收到申请后,初步审议是否受理,发给引进外资引荐人《引荐外资奖励申请表》。(申请表见附1

2、引进外资引荐人填写《引荐外资奖励申请表》,同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见附2)。《引荐外资奖励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统一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

3、市招商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每个项目按资金类型分别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创认奖励比例和金额。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办理时,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市长审批即可。

5、报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提出复审意见。

6、报引资项目奖励审查认定小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认定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招商局长任副组长,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7、报分管市长审批。

8、报分管财政市长审批。

9、资金兑现。

二、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到位资金证明:

奖励按照《办法》所规定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比例进行兑现。

2、奖励按项目进行,对于资金分批到位的项目,一律以申请日为截止日期,以后到位的不再计奖。

3、关于引荐人:每个项目的奖励都只按一个引荐人计奖;对于引荐人超过一个人时,在引荐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应予以说明,同时应推荐一人作为全部引荐人的代表。奖金的分配则由引荐人之间协商解决,必要时,市招商局从中进行监督和协调。

4、奖励实行及时受理、集中兑现的原则,即全年受理奖励申请,兑现相对集中,一般定在年初进行。

5、资金一律以人民币一次性支付。

三、奖励实施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宜,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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