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绵阳市审计机关

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行政法制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地方审计规章制定及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备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局草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审计规范文件,市局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或与其它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为具有一定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长期适用的审计工作规定、办法、细则、通知等。

    第三条  制定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符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

第四条  市审计局代市政府草拟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应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经办科、室负责人、经办人(撰稿人)、法制科和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草拟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原则。制定专业审计业务方面的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负责草拟;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指定其中一个主办科室负责草拟;全局性的审计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科草拟。

第六条  草拟工作完成后,由法制科视情况和需要组织征求县(市、区)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意见。

法制科应将所征求的意见和初审意见反馈给起草科室研究修改,经起草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形成正式代拟稿,并由撰稿人员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的依据、目的、起草与协调经过、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与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  代拟稿和起草说明完成后,由法制科提请局领导或局办公会议审定,由局长签署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和规定份数连同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依据等资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地方审计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由法制科按规定在十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送正式文本一式二十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一式五份)。

    各有关科、室办理的以市局名义原文转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关经办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送法制科会签和备案。

    第十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开展立法调研,确定立法计划,并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书面送局法制科,由法制科负责综合汇总形成立法建议提请局领导审定,于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送法制科的立法计划书面材料包括制定文件的名称、立法依据、目的、完成时间、起草领导小组建议名单及主要撰稿人姓名。

第十一条  局法制科的主要职责:

(一)  草拟全局性的审计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对各相关科、室草拟的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法律用语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复核和协调。

()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报送审阅或备案的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能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十三条  正式发布实施的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科、室负责提供正式文本和发文草本及相关依据,办公室档案人员负责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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