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审计机关
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请示答复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法制工作,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请示答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规章请示答复,是指下级审计机关就审计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遇到对某些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不明出处或不理解时向上级审计机关请示并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解答释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实行逐级、书面请示答复制度。
第四条 审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办理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请示答复事宜。
第五条 对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请示的答复,应当遵循准确有据、迅速及时、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办理请示、答复事项,应当建立登记、交办制度。
第七条 审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对请示和有关材料按其所涉及的行业门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提出拟答复意见呈部门领导审签。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领导审签答复意见并认定已能准确完整地答复请示,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回复请示单位或个人;答复意见需与同级审计业务部门会商的,应当征求其意见并在取得统一认识后,回复请示单位或个人;法制工作部门与同级审计业务部门会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或上级审计机关请示,并按请示意见答复下级请示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将请示材料、答复材料收集整理后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