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绵阳市审计机关审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审计机关审计行政执法证和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审计行政执法证和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发证机关分别是本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第三条  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管理工作和法制培训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审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人员及审计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及审计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领审计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于持证范围内的人员;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四)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五)  按规定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资格培训,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法制工作和审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四)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七条  审计执法人员、审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由所在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审计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系统内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九条  审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注销其执法证:

    (一)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违法执法的;

    (三)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四)玩忽职守的;

    (五)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审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监督检查证,并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监督检查证:

    (一)越权使用监督检查证的;

    (二)涂改、转借监督检查证的;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人员、审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由发证机关收回执法证件。

    执法证、监督检查证遗失,应登报申明作废。并经持证人所在审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专职法制人员核实,申请原批准发证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补发。

第十二条  审计执法证每年一季度由审计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专职法制人员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无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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