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绵阳市审计局

审计项目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计机关内部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项目复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复核,是指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文书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分级审核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项目复核实行审计组所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三级复核责任制。

第四条  审计项目复核的内容包括:审前调查记录、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以及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及其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前调查记录反映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完整;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可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是否合理,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是否适当,审计步骤、方法、时间安排、审计分工是否合理、恰当;

(三)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实施审计,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调查记录是否经提供单位或个人签章并注明其取得时间,不能取得签章的,审计人员是否作出说明,审计取证记录、审计调查记录是否经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填制是否规范,反映的审计结论或问题摘要是否条理清楚、定性准确,法规依据是否正确;

必要时,检查审计日记是否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六)审计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七)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资料交接清单、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情况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业务用纸的使用是否正确有效。

(八)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对外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是否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有无异议是否均填制《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说明》表,采纳或不予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正确;《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说明》表的填制内容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是否一致;

(十)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通知书、授权审计通知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等;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资料接交清单、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情况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

(四)与审计报告内容有关的审计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记录及其附件;

(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说明》表;

(六)审计组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

(七)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及会议决定;

(八)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等对外文书代拟稿;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是否于审计进点前编制完成,其主要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审签,若调整了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三)审计组审定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四)对外审计文书代拟稿的主要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是否与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一致;

(五)各类审计业务文书及业务用纸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制作复核意见书。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因复核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材料不齐等问题,需要审计组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针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复核意见,应填制《采纳复核意见说明》表。

复核意见书和《采纳复核意见说明》表一式两份,分别装入各自的审计项目档案和审计项目复核档案。

第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分管副局长提供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被审计单位、个人的书面意见、《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说明》表;

(三)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等对外文书代拟稿;

(四)复核意见书和《采纳复核意见说明》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分管副局长或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重点、目标是否适当;

(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三)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

(四)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

(五)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可行,是否予以采纳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管副局长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定对外审计文书和复核意见书,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200211月印发的《绵阳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复核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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