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绵阳市审计局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除重要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审计目标后,经集体讨论提出审计报告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议事项。
第四条 下列审计项目及事项应当经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拟作出收缴违法违规金额10万元以上或情节恶劣、问题复杂的审计项目;
(三)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的涉及副县(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事项的审计项目;
(四)审计行政复议后,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项目;
(五)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由本级各科(室)、分局、县(市、区)局共同参加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六)市审计局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召开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局分管科(室)、(分局)的副局长提议,经审计局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副局长同意并主持召开。
第七条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局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有关人员、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组长等。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以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局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的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的审计工作方案及需要确定统一定性、处理处罚标准等事项的,应当经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局分管科(室)、(分局)的副局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局分管科(室)、(分局)的副局长、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法制科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人汇报需要审议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民主审议;
(四)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办理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并根据经会议主持人审签的会议记录决议事项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审计目标后,应当召开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形成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应当分别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