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及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完成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是指依法实施的符合审计质量控制要求、审计结果的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示范引导作用显著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各区市县审计机关应当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评选出本年度本级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项目。
第五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评选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市局各业务科室及直属分局每年推荐1个审计项目,区市县审计机关每年推荐1个已获得本级优秀等次的项目参加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市局统一组织,由两个以上科室(或县局)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的审计项目,由项目组组长推选参加评选,经考评小组认可,不占科室推选项目指标。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按评选要求在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毕并立卷归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及绵阳市审计局有关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查处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无误、定性准确,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处理处罚适当,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有明显成效和创新;
(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利用,对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的;
(四)未被区市县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
第九条 市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法制科、办公室、人教科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优秀审计项目的初步审核、评选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科,负责制定和修改评选条件和评分标准、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初评等日常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各级审计机关的相关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优秀审计项目在初评和审核过程中,对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程序:
(一)根据市局当年评选通知,各区市县审计机关、市局各业务科、分局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年度本单位办结归档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按时将参选项目档案及推荐表报送市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公室;
(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分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按照从高至低的分值顺序,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含向省审计厅推荐的优秀审计项目)、优良审计项目的初评名单;
(三)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局长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全市每年评选优秀审计项目5个,其中:区市县局3个,市局2个。向省审计厅推荐的优秀审计项目,按省厅要求个数由市局在市级优秀项目中择优推荐。
对影响巨大,特别优秀的审计项目,设立特别优秀审计项目奖。该奖项根据当年审计项目情况,由市局考评小组推荐,市局局务会议审定,如当年无符合条件项目,则该奖项当年空缺。
第十三条 市局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审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参审人员给予奖励;对区市县局推选的审计项目,未评为优秀等级的可作为优良审计项目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市局组织对获奖的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分局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