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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和报批,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区、市、县审计局的业务。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区、市、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分别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市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市级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绵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市政府决定或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4、向市政府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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