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 申请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三、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2、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3、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
4、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根据申请者经营处所的不同,分别由绵阳市粮食局涪城区分局和绵阳市粮食局游仙区分局对申请者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并由市粮食局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辩、复议、诉讼事项)
五、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决
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颁证或不予许可告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3个工作日,现场审查11个工作日,领证1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0816) 2316826
绵阳市粮食局涪城分局(0816)2267107
绵阳市粮食局游仙分局(0816)222466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绵阳市粮食局:(0816)2221541
网址: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my-xzf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