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二、法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三、法定条件:
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不含大豆、食用油脂、油料)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查或实地核查→提
申请人申请→综合科形式审查→
→不予受理
→许可颁证并公示
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批→
→不予许可并告知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仓储设施和检测设备证明;
(五)检测、保管人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六、承诺期限: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颁证或不予许可告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有无数量限制:无
九:年检(审):定期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