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
1、申请人领取《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按《申请书》中告知的内容
3、申请方式:自己当面申请;委托相关组织和个人代理;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4、申请受理:审核机关接到申请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视为受理。
5、一次告知:若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资格审查
1、审核机关对申请者所报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2、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行政许可的答复。
三、核准发证
1、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发证告知书》,并进行公示。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辩、复议、诉讼事项。
3、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年检要求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年1-4月年检一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届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本程序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府办《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市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几个问题的通知》制定。
受理申请电话: 执法监督电话:
|